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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详情

主题

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咨询时间

2023-04-14 16:02:04

处理部门

扶沟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3-04-18 17: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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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知道咱县的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是多少?多谢,祝您乐达……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县医保局回复如下:周口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所谓符合规定的费用(合规费用)是指:使用三大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内,所使用的费用。】 (2)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参保职工在本地(参保地)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0%。在本地(参保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转往市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5%,转往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10%。 一个自然年度内进入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7万元。 统筹地区内就医 参保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持职工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登记处办理住院登记,登录城镇职工医保信息系统,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对需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人员,可优先救治,3日内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经主治医师提出意见,并按规定填写转诊转院有关表格,相关科主任和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盖章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受理备案,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办理住院登记,出院时直接结算。同一疾病过程多次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该医疗机构住院。转诊转院原则上应转往省、市确定的市级及以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职工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在入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3.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但其就诊医疗机构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其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属实、符合规定。 4.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费用、首自付部分费用、自费项目费用等)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住院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凭住院发票(收据联原件、加盖收费专用章)、费用总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出院证、诊断证明等必要的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同时,转外就医的应提供转诊转院手续;急诊住院的应提供急诊住院手续;异地居住人员住院的应提供异地居住就医相关手续。 扶沟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咨询电话:0394-6233991(工作日期间上午9-12点,下午1:30-5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