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扶沟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罚没合计12698元。
案例2.扶沟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检测样品带电池);罚款6300元。
案例3.扶沟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检测样品带电池),罚没合计16800元。
案例4.扶沟县某电池服务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
2024年9月24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扶沟县某电池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服务部店内销售的某型号充电器,产品依据2023年7月1日实施的GB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为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当事人因涉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充电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相关自由裁量权,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充电器47个,罚没合计16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