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7月9日对张海宽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一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农(饲料)罚〔2025〕1号),存在罚款金额倍数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2025年7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农(饲料)罚〔2025〕1号)。
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以新文书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扶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