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扶沟县烟草局 时间: 2023-02-28 16:22:2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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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分区规划、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扶沟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扶沟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行政村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七条 扶沟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定期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作为参考因素及时动态调整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十条 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扶沟县划分为:城区繁华街道、城区一般街道、农村集镇、行政村、特殊区域五个区域。

  第十一条 城区繁华街道:指县政府所在地具有商户相对密集、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

  第十二条 城区一般街道:指县政府所在地未列入城区繁华街道、农村集镇、行政村区域名单的街道为城区一般街道。

  第十三条 农村集镇: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行政村区域:指按政府行政区划农村集镇以外的农村区域。(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特殊区域:监狱、集贸市场、住宅小区、大型建筑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铁站、汽车站等。

  第十六条 各区域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距离限制+限制性条件的布局模式。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在城区繁华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第十八条 在城区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镇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30米。

  第二十条 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数予以设置,不到6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600人(含)-1200人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1200人以上的最多可设置不超过3个零售点。当行政村现存零售商户数超过上述指导数标准的,实行“退一进一”,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零售点所有出入口、售卖窗口位于最小市场单元内部,消费者需进入该单元内方可进行交易。下同)的零售点应为全开放式门店,设置数量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30米。

  第二十二条 集贸市场大门内部(不含沿街门面房)卷烟零售点设置依据市场入驻户数、门面数量、零售点存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设置零售点指导数,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不低于30米。(祥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监狱生活区、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单位、高铁站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不提供或提供后仍无法正常出入检查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2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以及高速公路单侧的服务区、高铁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住所相对独立。

  2、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主体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干部职工及其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存在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粮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国家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网吧、电玩、KTV等人口密集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公共场所内;

  5、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车库、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为场所的;

  8、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可通行的所有出入口10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幼儿园可通行的所有通勤出入口50米以内不予设置零售点,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栅栏等情形的场所。

  2、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

  3、经营场所位于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内部;

  4、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其他类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修车洗车、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茶叶店、彩票站、酒吧、台球厅、棋牌室、五金电料、洗浴中心等)。

  第二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总量及布局间距限制:

  ①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超市、便利店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地面一层的营业面积),以及在周口市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店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在扶沟县设立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的(但不得与现有零售户相邻);

  ②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③持证的夫妻离婚,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为其中一方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④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抗击疫情、优化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由扶沟县政府部门推荐的企业主体。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布局间距标准的一半执行:

  ①因城市大建设导致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被拆迁后,政府又新建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原商贸城或集贸市场内的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整体搬至新商贸城或集贸市场继续从事卷烟经营,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办申请的(须提供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②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零售户改变经营地址,自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③因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不符合新制定的合理布局要求或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校区、通勤出入口改造等客观原因,持证人从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

  3、属于残障人士、军烈属、低保户等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三十二条 距离方面:

  1、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详见附件5)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③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校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的测量起始点为出入行人通道门中间点,有多个出入通道门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近的出入通道门作为起始点。不包括不能正常通行的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垃圾通道、货运通道、长年关闭的门等。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根据辖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小范围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予以发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规划由扶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12月14日发布的《扶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扶烟〔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tar.gz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