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5-05-07 09:42:1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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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市监处罚送告〔2025〕02号

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

  本局于2025年3月23日依法对你作出扶市监处罚〔2024〕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20100元;两项合计2014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扶市监处罚〔2024〕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公告送达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鲁继勇  董秀红     联系电话:0394-6226653

  联系地址:扶沟县文化西路94号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扶市监处罚【2024254  

当事人: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1MADYJBW09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惠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1329198102102263

联系电话:1759082222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桐丘街道昌盛西路路南33号 

2024年9月9日,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扶沟县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工作安排依法抽取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销售的“卤牛肉”1.124kɡ,送至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TIBGFW24090250检验报告,经检测亚硝酸盐实测值为19mg/kg;检测结论:经检测,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有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已关门停业。经查询,该店于2024年9月23日注销了营业执照。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编号为:STIBGFW24090250检验报告和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市监询通(202404号】对该店当事人进行了邮寄送达,要求该店负责人于2024年12月6日前到扶沟县桐丘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该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电话联系(视频为证),电话无人接听。2025年1月2日再次与该店负责人电话联系(视频为证),接通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店负责人七日内来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在规定期限内该店负责人仍未到我单位接受询问调查。

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涉嫌在经营期间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牛肉”。因抽样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所以进货数量、进货价格、销售数量无法计算。当事人标明销售价格为99元3斤,抽样“卤牛肉”1.124Kg时,付款40元。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将检测报告邮寄送达。当事人不配合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扶沟县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一份,证明抽检的依据;

2、检验报告书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证明了该店销售的卤牛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快速检测抽检单》一份,证明现场抽样情况。

4.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在经营期间的《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

5.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的经营场所照片一张,证明其已关门停业。

6.邮寄送达回执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邮寄送达了检测报告和询问通知书;

7.2024年12月16日、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两次通话的影像资料二份,证明当事人已接到通知;

8.注册信息一份,证明该店与2024年9月23日注销营业执照;

9.购买样品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样时购买样品的价格和金额;

10.抽样“卤牛肉”1.124Kg时的付款凭证,证明我局付款40元进行了抽检。

该小吃服务店涉嫌在经营期间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由于该店办理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转制到《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进行规范。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该案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第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没有形成询问笔录,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达到行政处罚法以教育为目的的从轻情况下,相比同类案件加重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扶沟县金尊小吃服务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20100元;两项合计:201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一、扶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0033120200000000315;开户行:中原银行扶沟支行;二、扶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00788001820016666;开户行:邮储银行;三、扶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9910050206204;开户行:建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3日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