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3.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对你的处理建议。本局于2025年11月27日依法对你作出(扶)应急罚〔202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处壹万肆仟捌佰柒拾圆零玖毛罚款。
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扶)应急罚〔202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公告送达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0394-6228600
地址:桐丘北路17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扶)应急罚〔2025〕05号
被处罚人:刘建民
本机关于2025年8月6日对 扶沟县河南省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16”触电一般事故案刘建民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刘建民为事发项目64标段负责人、实际组织施工负责人、包工头,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线路带电安全隐患;在事故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严重缺位,事发当天未按照规定到现场履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严格落实施工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违规组织使用无资质的农民工作业,导致发生事故发生。刘建民对事故发生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 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证据一:《扶沟县河南省瑞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项目“3.1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二:询问通知书(扶)应急询【2025】05号,主要证明当事人刘建民存在违法行为,未配合调查询问。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统计年鉴2021,4-14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建筑业,2020年就业人员平局工资为49583元,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
依据2014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刘建民处壹万肆仟捌佰柒拾肆圆零玖毛(14874.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扶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原银行扶沟支行) ,账号 10033120200000000315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扶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