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5〕30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5〕441号)工作部署,我县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扶沟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示。目录清单将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及收费变动情况动态更新。
扶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扶沟县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落实土地复垦 | 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金额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自然资源部、省资源资源厅 | 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豫政【2008】52号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 | 14-29元/平方米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资源资源厅 | 豫财税【2025】13号、豫政【2008】52号 |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权利登记费用 | 80-550元/件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 |||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证费用 | 10元/本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豫发改收费【2017】61号 | |||
| 2 | 公安局 |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政府部门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
| ①号牌(含临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反光牌照、机动车不反光牌照费、机动车临时号牌 | 机动车反光号牌35-100元/副、机动车不反光号牌25-80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豫发改收费【2019】1931号 | |||||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1元/个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豫发改收费【2019】1931号 | |||||
| ③号牌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号牌架 | 5-10元/只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豫发改收费【2019】1931号 | |||||
| (2)机动车行驶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 | 10元/证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豫发改收费【2019】1931号 | |||||
| (3)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10元/证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豫发改收费【2011】1128号、豫发改收费【2019】1931号 | |||||
| 3 | 城市管理局 | 本级(自来水代收)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1.2元 | 周口市发改委 | 周发改价管【2017】689号 | |
| 4 | 扶沟县 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水土保持 事项 | 1.2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 |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 | |
| 5 | 扶沟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易地 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500元/㎡ | 政府制定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豫防办[2009]100号 | 2021年该收费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 |
| 6 | 扶沟县司法局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 | 1.按标的额分段累计收取,其中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15%收取,不足150元的,按150元收取;50-500万元(含)部分,按0.1%收取;500-5000万元(含)部分,按0.05%收取;5000-10000万元(含)部分,按0.01%收取;10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005%收取。 2.单笔公证业务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收费80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 每件收费200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提存公证 | 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15%收取,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证书、执照 | 每件收费150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费100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每件收费100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
| 扶沟县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每件收费100元。 | 政府制定(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