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6-03-17 11:37: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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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和《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周政〔2011〕53号)要求。

  二、起草过程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和《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周政〔2011〕53号)要求,县政府应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清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法设定证明事项的;二是实行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的;三是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四是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工作任务已完成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五是清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应当一并处理的。

  县司法局组织人员对2010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搜集、汇总,在深入把握规范性文件内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甄别、筛选,于2025年7月底形成清理结果初稿。随即,向人力资源、住建等县直单位开展清理结果初稿的征求意见工作,重点与涉及废止和失效文件的起草部门进行了反复研讨,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后定稿。

  三、法律依据

  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9号)第四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二)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及时清理的情形。

《周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周政〔2011〕53号)第五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2年清理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五十九条 清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方针政策,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施效果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第六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

(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涵盖的;

(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废止的。

第六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一)适用期已过的;

(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予以宣布失效的。

第六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国家和省政策重大调整,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

(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第六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依据、清理程序和方法。

实施部门根据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见;

(二)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同级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需要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六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核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提出需要保留、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经集体讨论决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进行清理。

第六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束后,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目录中应当列明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公布及修订时间、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六十九条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公布一次。

未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于清理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清理结果报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清理后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布的载体。

目录中应当列明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公布及修订时间。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列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的理由。

第七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所属部门可以在其门户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和清理情况,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政府所属部门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

  四、主要内容

  (一)、《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扶沟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扶政〔2018〕10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沟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扶政〔2018〕12号)等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沟县中心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扶政〔2013〕20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沟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扶政〔2021〕8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五、产生的预期效果

  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和有效的问题。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就能够为推进依法行政打好基础,为建设法治政府扫清障碍,就能够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县营商环境的优与劣,很大程度上与制定出台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有直接的关系,因此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清理不利于营商环境的文件内容,从源头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化保障。

  、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扶沟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0394-622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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