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协调会议机制的通知
扶政办〔2019〕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的通知》(豫民文〔2019〕13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健全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扶沟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霄灵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李红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献功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宋 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穆成安 县委编办主任
张 伟 县发改委主任
翟连生 县教体局局长
张永祥 县财政局局长
张艳玲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新华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严洪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
陈发忠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谢广魁 县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主任
姚新安 县审计局局长
李 帆 县统计局局长
佘化平 县税务局局长
桑洪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刘永健 县信访局局长
李富亮 县扶贫办副主任
陈秋英 县总工会副主席
韩富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岳明献 县残联理事长
唐振中 人行扶沟县支行行长
李 岩 县银监办主任
刘军旗 县农商行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王献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基本职责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和国家以及省、市、县有关民生保障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负责协调机制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协调机制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协调机制的决策应当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解难。协调机制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三、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我县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研究议定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以及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有关事项。
(二)研究议定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
(四)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五)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六)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运行程序
(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也可以委托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可不定期否开,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事项。专题会议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
书面审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运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三)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议定等。
(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议定的事项,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并明确落实时限。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单位积极配合。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落实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办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事项。落实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国、必要性等因素,统筹考虑是否将审议结果提交县委、县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等;同时要做好会议材料、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除会议纪要外,可视情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印发,同时要根据议事内容视情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适时通报有关方面。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