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 通 知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09-03 19:17:05 访问量: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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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政办〔2021〕30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扶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2日

  扶沟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按照“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打造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群众多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管护格局。

  第二章 管护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行县、乡、村三级负责制,建立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管护体系。

  第五条 县政府对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总责,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下同)承担管护属地责任,并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站,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县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国网扶沟供电公司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两次、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组织维修。

  第九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设施管护职责,加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宣传力度,对特定设施使用方法进行培训和公示,营造浓厚氛围,引导群众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村民都有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十条 实行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第十一条 设立管护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1-2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镇政府农业农村机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二条 确定维修员。乡镇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3名维修人员,由乡镇政府农业农村机构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四章 产权移交

   第十三条 明晰设施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范围。

  第五章 设施管护

  第十五条 在质保期内农田水利设施,发现质量问题或运行故障的,村级管护员、乡镇管护站和项目实施单位均有权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检修、整修;质保期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把竣工图纸等资料同时移交乡镇管护站、行政村。出现效障或损毁的,由乡镇管护站负责维修,现场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留存设施损坏照片、维修中照片、维修后照片等影像资料。完成修缮或改造作业,乡镇管护站、行政村对维修情况进行验收,合格后投付维修、改造费用。

  第十六条 强化信息技术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中的运用,建立县农田水利设施运行数据库平台(机井管理平台),实时监测每个工程设备的运行状况,对安全隐患或功能故障随时报警提醒、呼叫维修;乡镇健全日常运维管理网络系统(管护站),设立“井口二维码”或手机APP两个端口,做到功能可查询、使用可跟踪、图片能上传、维护有记录、工作有评价,村级公布微信公众号,村民可随时报修、了解、评价,实现智能监控、时时跟踪、及时维修、四级应用。

  第十七条 村级管护员要经常性地对本村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设备长期不使用时,每月至少启动试运行1次,农忙时至少3天巡查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大型机械、大中型货车违规通行、作业等损毁工程设施行为要及时制止,发现设施毁坏、功能障碍及安全隐患问题时,由管护主体责成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及时向井长或管护站报修、乡管护站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1次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县农业农村部门统筹每6个月至少对农田水利设施例行检修1次,发现问题快速处理。

  第十八条 通过数据监测平台和热线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对一般性问题,原则上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快速排除故障;对暂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并在2天内解决;对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工作疏漏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凡是在全县农田区域内进行开沟、挖渠等施工内容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必须到县农业农村局备案,提供施工图纸,到施工涉及的乡镇进行业务对接、施工过程中、由所在乡镇、行政村派出专人进行监管,施工结束即时检查农田设施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即时解决。确保农田区域内的水利设施不受损毁。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二十条 县财政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对2011年以来建设的水利设施完好或水利设施经维修后能正常使用的高标准农田,以及自 2019年起新建的高标准农田,按照每年10元/亩的标准,作为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运维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结余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管护运维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合理收取水费。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第二十三条 规范管理、合理使用筹集的管护经费,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第二十四条 村级管护员薪资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财政预算,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包含2000亩),每人每月2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150元。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中心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工资发放金额,由乡镇统一发放。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审计,严格监督,严厉打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

  第七章 创新管护方式

  第二十六条 将商业保险引入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护领域,实施“农田保”保险,对发生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农田工程设施损毁的,由保险机构进行赔付。鼓励保险机构提供高标准农田项目风险管控服务,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 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已规模流转的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承包土地上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落实管护要求、履行管护责任。

  第八章 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加大回访力度,引导群众及时反馈设施运行状态,对设施管护和维修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农田管护站和村级管护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维修成本的监测,最大限度减少使用损耗,县政府将各乡镇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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