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政办〔2024〕27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沟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措施的通知
《扶沟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8日
扶沟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河南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法律责任条款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办〔2021〕25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豫人社规〔2022〕4号)《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1号)和《周口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十二条措施》(周政办〔2024〕28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严格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及合同签订
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行业主管部门(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教育体育、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尤其是对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安排,不能满足需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开工建设。对项目开工后未履行农民工工资资金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开工报告批复)前,必须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符合规定的经办机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不准开工。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施工合同,同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合同中必须约定农民工工资结算办法及支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规定要求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进场劳动前,全员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并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同时签署系统中简易劳动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工资发放时间、发放周期、数额、方式等,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制定劳动合同台账,保存三年备查。人社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缴纳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据本措施第二条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及保证金存储情况及时报送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如若出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已实质性开工建设的,人社部门列入信用记录并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责令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六条人社部门应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缴纳、劳动合同签订、人工费用与其他款项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未落实相关规定的由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违规分包工程的查处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把好项目施工许可、工程发包、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关键环节,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挂靠、出借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存在上述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综合采取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等措施予以处罚。
四、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缴纳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对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对发现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配备劳资专员,劳资专员信息及变更情况要及时上传至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劳资专员负责农民工考勤和工资发放,同时负责每月月底前将农民工考勤表和工资汇总表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如未按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报送。
五、欠薪问题的查处
第十条针对通过国家欠薪平台、省监管平台、市长热线等渠道欠薪问题的投诉,由人社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根据本措施中的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八条中分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实名制管理情况,厘清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是拖欠工程款,并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针对通过信访部门反映的欠薪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分类处理。信访部门梳理“双拖欠”信访事项台账,分别转送人社部门、住建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经认真甄别后,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进行“双交双办”。
第十一条人社部门受理欠薪问题投诉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以内;二是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三是投诉人需提供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资清单、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如主管部门委托代建的,由代建单位(扶沟县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县卫生和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县国控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积极进行处理;非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构成立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及时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的欠薪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人社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需要移交的依规进行移交查办。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四条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欠薪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反映人,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处理结果及时答复反映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实属欠薪问题且规定时间内未得到解决的,按规定动用工资保证金或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解决,后实行追偿。
在欠薪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人社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社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或反映拖欠工程款、劳务费纠纷等诉求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妥善解决;对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以讨薪名义采取拉横幅、跳楼跳塔吊等极端方式讨要工程款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根治欠薪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信息,通过政务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周口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六、推广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县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部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监管,推动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网格化排查,全面归集、及时上传工程项目信息,充分发挥监管系统作用。
第十八条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查处。
七、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第十九条对超出2年以内法定受理时效的历史陈欠,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欠薪事实的,由原牵头单位负责召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督促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施工班组、劳务公司或分包单位)厘清核实欠薪情况并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用工主体(实际施工人员、施工班组、劳务公司或分包单位)清偿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制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欠薪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政府应急周转金兜底、国企项目上级集团兜底、政府工程项目财政兜底”原则解决。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根治欠薪的强大合力。县政府对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做好欠薪应急周转金500万元的设立和管理工作,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公安机关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欠薪案件,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审判机关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做好支持起诉和欠薪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对恶意造谣传谣的单位和个人,网信部门要第一时间查清问题真相,依法依规处置,防止事态蔓延;各银行机构负责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数据与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对接,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监管好本行业、本系统内工程项目,及时排查处置欠薪隐患。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居民个人建房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由该乡镇、街道办、开发区负责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及上级政策性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对县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每月月底召开一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例会,通报各责任单位当月项目增减情况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研判重点问题线索。若相关责任单位未能将项目及时上报人社局,未纳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系统监管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单位全权负责。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失职问责力度,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