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4-08-20 17:45:40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扶政办〔2024〕25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8月20日

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办〔2018〕13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城乡、和谐发展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和职业培训重点对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重点社会保障对象。

  二、保障范围及对象

  本实施办法中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我县户籍,土地被依法征收,且征地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办)初审,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2013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时间段以豫人社办〔2018〕130号文件为指导,被征地农民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复核。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规定,由县政府按实际征地面积对被征地农户落实社会保障金。此时间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的7040元/亩,城市规划区以外的4220元/亩。

  (二)2019年7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从2019年7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执行,同地同价,不再有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之分。每次征地,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周口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具体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办法及标准、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组织实施,按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补贴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我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

  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被征地农民死亡、出国(境)定居的,将社会保障金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五、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办公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查检查,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分时间段提供各乡镇(街道)征地批文、征地亩数,以及社会保障费的征缴情况,并对征地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摸底排查、公示认证、台账建立等工作,具体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农户被征地情况、拟补贴对象基本情况的审核、确认、汇总,同时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汇总的补贴信息,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同时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信息的完善等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审查、划拨,同时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监管工作,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核实、身份认定、基金落实过程中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身份认定准确,确保补贴资金核实准确、落实到位。对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稳步推进。落实被征地农民各项社会保障措施。澄清2024年前的被征地农民工作底数,测算资金缺口,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原则,按照省文件规定,逐年倒推,逐步实施。

  附件:1、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人员名单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办流程

  附件1

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祥生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 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刘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固城乡党委书记

  张 伟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毛振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杨建华 县财政局局长

  杨海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

  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毛振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扶沟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办流程

  

  1.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涉及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算各行政村(居委会)被征地总面积。

  2.行政村(居委会)按照核定的征地面积,对各户被征地面积及补贴对象进行登记,填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经行政村(居委会)初审后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等资料,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 7 天,全家外出人员由行政村(居委会)负责告知。公示材料行政村(居委会)应留存备份。

  3.公示无异议后,行政村(居委会)将《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统计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情况登记表》等资料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再以乡镇为单位报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征地范围、征地面积及纳入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4.县自然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民资料核准后,以各年度征地批次为单位转送县人社局,由社保经办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和补贴手续。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