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意见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1-04-12 16:27: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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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政〔2021〕5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规范乡村建设行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和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扶政〔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原则

  (一)强化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

  (二)高效便民。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三)因地制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关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明确适宜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依据和适用范围

  审批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或已实施的城乡规划及村庄规划。未编制规划地区,可依据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以外,乡镇、村庄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在转用前不得批准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设计管理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的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的要求。

  村民住宅建筑:原则层数不超过2层半,高度不超过9米,设计符合有关规划要求,统一宅基高度和建筑高度,屋面应为坡屋顶,院墙宜为通透式围墙。

  临街商业建筑:原则上层数不超过4层半,高度不超过15米,按照乡村统一的建筑风格进行设计,阳台必须封闭,室外台阶不高于三步,建筑正立面色彩、材料符合要求,除施工图纸,还应上报规划设计方案。

  临街住宅需改为商业门面房进行建设的,不得以住宅报批。按照规定程序变更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后,按商住用地办理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乡村建设的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提出具体要求。要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及公路沿线、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重点加强管理。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行会审制度。会议由乡镇政府领导召集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时召开。

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办理。申请人到所属辖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理处乡镇便民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申请材料应包括: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书(没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书的,提供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和自然资源部门书面意见);

  3.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或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商业建筑申请材料应包括: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书;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或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5.建筑施工图(平、立、剖);

  6.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现场蹅查。乡镇政府经办人员审查同意后,乡镇政府分管副乡镇长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踏查,并做好踏查记录,留存影像资料,到场人员签字背书。

  (三)乡镇政府会议研究。规模以上或重点项目须经县规委会研究。

  (四)现场公示。

  (五)乡镇长审批。

  (六)乡镇便民服务窗口发证。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列入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放线和验线,有条件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可开展规划核实工作,不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可以出具有关意见。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

  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镇建设管理员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落实村级规划建设协管责任人。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村民遵守规划的意识。

  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补充说明

  本意见没有做出规定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4号)和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自建房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扶政〔2019〕13号)执行。

本意见之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2021年4月8日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