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1-12-20 10:20:0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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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政〔2021〕17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扶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20日

  扶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灾害风险,科学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2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持续增强应急管理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应急保障能力、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豫政〔2019〕11号)、《周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扶沟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是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落实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应急部门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完善县、乡镇(街道)级组织指挥机制。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属地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武警中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各类力量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实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6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我县易发季节性多种气象灾害,农作物虫害发生几率较高。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爆炸事故、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大面积停电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我县公路网建设加快,机动车辆激增,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企业生产、建筑安装施工等事故也有发生;安全生产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设备不齐,抢险救援能力不足;部分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不完备,民众扑救和自我保护能力薄弱,容易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禽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近年来,我县食物中毒事件偶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状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的传入和不明原因疾病有发生或流行的可能性。此外,地震等自然灾害也可能引发严重公共卫生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各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开发建设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占地补偿、安置费用、项目不落实等问题引发群众的不满;劳资纠纷成为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等。这些矛盾处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跨境犯罪和计算机、网络诈骗等高科技犯罪也越来越多。这些都给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全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1.7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2 应急响应分级

  县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和IV级。启动县级I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II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县级III级、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8 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8.1 应急预案

  (1)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是全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2)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县应急管理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3)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县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保护重要目标物、保障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印发,报县应急管理机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乡镇(办事处)应急预案。各乡镇(办事处)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县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1.8.2 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县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县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县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导机构,现场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应对,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2 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县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武警扶沟中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县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制定与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

  2.3 专项指挥部

  总指挥部下设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县安全生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县森林防火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等专项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三、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有关部门要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应急部门。

  (2)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信息监测和收集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要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和收集质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信息收集单位应当保密。气象、工信、水利、自然资源、消防、应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信访等部门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的主要职能部门,要依托自身的基础信息监测网络实施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县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突发事件常规数据库内容包括:

  (1)主要危险物质的种类、数量、特性及运输路线;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及分布;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2)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区和农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降水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应急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以及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警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等经济损失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119、120等常用报警电话,或向县委、县政府特设的统一突发事件报警电话报警,或向辖区乡镇、有关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常设办公室值班电话:6228600。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重要信息舆情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4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续报最迟不超过1小时,县委、县政府应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对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 风险预警

  3.4.1 确定预警级别

  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要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重(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进行预警。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由县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3.4.2 发布预警信息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河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毗邻或相关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信息通信网络等渠道,使用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4.3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4.4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调动基层应急队伍,启动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处置。主要领导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有关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同时报常务副县长、县长以及其他县领导。总指挥部综合县应急管理局、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对策:

  1.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县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县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开始运作。未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总指挥部或分管副县长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应急指挥机构。

  3.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担任指挥长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项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凡是作出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县长亲临一线指挥。

  5.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总指挥部决定传达到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并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事发地和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为总指挥部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4.2 指挥协调

  (1)现场指挥。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迅速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现场指挥部按行动方案发布命令,调遣应急处置力量并进行明确分工,全面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2.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3.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现场应急处置的保障和支援。

  4.防止事件出现扩大和次生、衍生等事件。

  5.向县委、县政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并明确牵头单位,分别负责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新闻报道、应急物资、经费、生活保障、涉外事务处置等工作。

  当市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县政府的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协同联动。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消防救援大队、驻县单位等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县武警中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县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有关单位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接受统一指挥调遣,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有关情况和信息进行汇总、处理,协助现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项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增援队伍进行后续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由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由事发地乡镇和相关部门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由发改委、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调集或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现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气象、电力供应:由发改、工信、国网供电公司等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气象部门负责做好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国网供电公司负责做好事发地电力应急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

  10.技术专家: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11.新闻报道: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制定新闻报道方案,适时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特种应急:由公安、金融、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4.3 处置措施

  4.3.1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移动气象站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和灾害数据,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3.2 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核心枢纽等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时,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报请总指挥部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总指挥部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事态严重,需要上级提供援助的,上报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提请上级政府依职权决定。

  党政军机关、交通枢纽、金库等重要场所,学校、看守所等特殊场所或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提高反应级别,及时处置,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影响和损失,确保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信息。

  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和跨乡镇行政区划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有关信息;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结束

  (1)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总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总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终止总体或专项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2周内向总指挥部提交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五、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县慈善机构、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救灾捐助工作和捐赠款物的分配、调拨。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相应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必需的社会心理及司法援助活动。

  5.3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县政府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没有能力完成恢复重建工作的,可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六、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县政府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网信、军民融合、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气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 财政经费保障

  (1)县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3 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物资能力资源状况调查,建立应急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加工能力、生产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储备台账,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和专项调度应急措施,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开展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使用县、乡各种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县政府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处置的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 人员防护保障

  (1)县政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2)城区可结合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医疗等方面的需要。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3)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 应急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础信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大气监测,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河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水气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卫生健康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向的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应急装备的研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县应急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应急决策指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6.12 区域协作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县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区域协作与应急资源共享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七、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1)县级应急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乡镇(街道办事处)级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县级应急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开展桌面推演,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县应急管理局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 预案审批

  (1)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2)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编制,按照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应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市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部门意见。

  (5)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 预案演练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要统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演练。县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县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县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预案发生重大调整的,要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演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救援、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等。

  (2)建立演练绩效评估和总结制度,有针对性地完善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 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 宣传培训

  (1)应急、文化和旅游、广电、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八、责任奖惩

  8.1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2 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处置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3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对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9.1 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9.2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