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 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3-07-27 11:23: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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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政〔2023〕8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

  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7月27日

  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县开发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制度,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释义

  “标准地”: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标准地”出让: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二、工作目标

  以县开发区为重点,在全县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确定的区域内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区域能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县直有关部门制定区域性统一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并公开发布。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县开发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单位)

  (二)构建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在土地供应时,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县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按照省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定期发布。“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等有关单位)

  (三)建立完善标准化体系。围绕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

  (四)明确“标准地”供应方式。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作为属地政府向竞买者履行的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全过程服务引导。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合同》的同时,与县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县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住建局、水利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有关单位)

  (六)明确承诺履约要求。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七)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住建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县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县直各有关单位)

  (八)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同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局、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九)拓展“标准地”适用范围。对部分已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项目执行“标准地”制度。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等项目延伸。(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标准地”出让相关举措。县“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联席会议将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推动“标准地”出让落到实处。区域评估费用由县财政承担,项目单位免费调用评估成果。

  (二)推动改革协同。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强化正面引导。广泛宣传并积极推广我县“标准地”出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准确发布相关出让信息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可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出让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收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改进和完善政策举措。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

  本实施方案中“标准地”主要是指新增工业用地,服务业用地等可参照执行。

  附件:1.扶沟县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暂行)

  2.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联席会议

  制度人员名单

  附件1

  扶沟县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

  (暂行)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导性控制指标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不低于260万元/亩。

  2.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不低于15万元/亩。

  3.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不高于区域能评确定的产业数值。

  4.环境标准。达到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

  5.到2025年底,县开发区管委会出让的标准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亩,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不低于20万元/亩。

  6.根据发展需要设定的其他指标。

  附件2

  扶沟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县“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全县“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重点研究“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出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出让工作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人员名单

  召 集 人:任松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张 伟 县政府副县长

  宋晓霞 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召集人:杨 帆 县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 帆县发改委党组书记

  员:李俊彩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杨建华 县财政局局长

  高 杰县住建局党组书记

  严宏涛县水利局局长

  庄文超县文广旅局局长

  陈卫东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清亮 县税务局局长

  张保军县工信局局长

  马向前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局长

  李俊伟县气象局局长

  李富亮 县开发区常务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开发区管委会,李富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成员如有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的人员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职责分工

  (一)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通报“标准地”出让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督促协调“标准地”出让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合理提出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为入驻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对入驻企业“标准地”履约及达产投效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

  (二)县发改委。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负责区域能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对项目节能审查的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规范“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市生态环境局扶沟分局。负责区域规划环评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五)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六)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七)县文广旅局。负责文物保护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八)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性统一评估,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审批流程;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九)县工信局。负责“标准地”出让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衔接工作。

  (十)县气象局。负责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的统一管理,公开发布评估管理细则、工作流程指引;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十一)县税务局。在项目招引过程中落实新建产业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记载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县政府。重大事项及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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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