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政〔2025〕2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文〔2025〕16号)要求,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扶沟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现予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扶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扶政〔2021〕7号)同时废止。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