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有关方案的通知
扶政办〔201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各部门: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试行)》《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及考评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6日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等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事件、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的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部件指室外地面公共空间的城市管理公共设施,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其他设施等。事件指因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和环境秩序受到影响和破坏,需要相关部门处理至正常的事件和行为的统称,按照城市管理功能体系分为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和其他事项等。
第三条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采取“一级监督,一级指挥”的管理模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平台管理和技术保障以及城区范围内各街道、各部门城市管理方面事务的指挥协调与督查考核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公用设施、社会服务等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严格化、精细化和长效化。
第四条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扶沟县城市管理委员会领导,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商务中心区)和县城管、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公民应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发现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县直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所属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及时做好问题处置工作。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编制本辖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六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应遵循“实用、经济、安全、可扩展”的原则,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系统。
第七条 按照全县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资源和网络,实现县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责任单位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无偿共享,其他涉及人口、企业、政府审批等信息,以及城市 GIS数据、卫星影像图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在线监测(监控)等应当实行信息实时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县城管局建立区域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应当与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纳入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评价范围。
第十条 因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需要,扩展管理区域、增加事、部件处置项目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扩展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一条 信息来源包括信息采集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公共媒体曝光、12319数字化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各级领导批办、政府门户网站等。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采集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事部件问题,并将信息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县城区管理案件的信息采集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委托信息采集公司或组织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招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事部件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部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纳入信息采集员快速上报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四章 派遣和处置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及行业管理。
第十八条 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的处置原则。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不属数字化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管理范围的城市管理问题,按事、部件管理属性交行业主管部门督办解决。
第二十条 依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责任单位派遣。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责任单位在接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处置派遣信息后,应按规定时限、标准处置,并将结果反馈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完毕。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未达到结案标准的,进行二次派遣。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
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由城管局会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协调解决,较大问题报县政府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拓展等经费列入相应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数字化城市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和事件部件确权标准等制度规范。
第二十九条 扶沟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信息平台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政府效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的考核;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县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扶沟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数字化城市管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派遣的案件不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存在推诿、扯皮、拖延等现象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由扶沟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监察部门提交责任追究建议,由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扶沟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对各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每月向社会公布数字化城市管理案件处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宣传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移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威胁、恐吓、侮辱信息采集员,抢夺、盗窃、毁损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员受到人身伤害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及执法人员阻挠、妨碍信息采集工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众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方案
(试行)
为保障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提升城市治理理念和管理效能,实现对城市的精确、高效和协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明确建设思路,科学编制方案,有效整合资源,推进规范管理,创新管理体制,注重公众参与”的要求,分期实施,逐步完善。通过对城市管理事件、部件进行网格化、标准化、可视化的管理方式,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核实反馈问题;建立快捷准确的问题发现机制,分工协作的协同处理机制,科学透明的绩效评价机制,形式多样的社会参与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单个部门管理向协同管理转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形成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二、运行模式
我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采取“一级监督、一级指挥”的运行模式。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平台管理和技术保障以及城区范围内各街道、各部门城市管理方面事务的指挥协调与督查考核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公用设施、社会服务等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严格化、精细化和长效化。
三、工作流程
(一)信息收集。信息收集来源主要有信息采集员上报、社会公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和领导批示等。
(二)案卷建立。信息上报核准后,进行审核立案。
(三)任务派遣。根据案件情况,按照“部件先属主、后属地;事件先属地、后属主”的原则,派遣至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四)任务处理。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案件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五)处理反馈。责任单位将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反馈。
(六)核实结案。接到通知指令后,信息采集员核查案件处理结果,核查信息与处理信息一致的予以结案,否则重新批转。
(七)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系统自动生成评价及排名,结合社会公众对各责任部门评价,进行综合评价。
通过以上七个环节,实现专业监督与综合监督的有机结合,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应用的有机结合,政府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有机结合,精细规范管理与全面覆盖管理的有机结合,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的有机结合,高效管理与长效管理的有机结合。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完成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指挥平台与城郊乡、桐丘办事处、扶亭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柴岗乡的对接工作。
(二)第二阶段。1.县直单位(20个)。包括: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公路局、县环保局、县食药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委、县教体局、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县信访局、县商务局、县人防办、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信委。2.接入企业、单位(10个)。包括:县电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银龙水务公司、奥德燃气公司、豫广网络、中石油、中石化。
(三)第三阶段。按照省、市数字化城管建设要求,计划与市级平台完成对接,并逐步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范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各相关联动单位要加强对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好专职处置人员、维护经费、设备终端等方面工作,确保专项设备正常运转、人员安排落实到位,保证专职人员的工作时间,认真组织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联动单位要尽快成立数字城管项目建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加快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密切协调配合。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多项技术、多个部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要整合资源,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三)严格监督考核。采取“月小结、季评价、年总评”的工作方式,结合相关考评办法,根据事、部件确权及处置标准,对各联动单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在县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及时发布。对处置率高、结案率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诿扯皮、结案率低,屡次超期处置案件的单位严肃通报批评,并取消参与县政府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评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作用,增强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根据国家及住建部相关标准,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建设导则(试行)》(建城〔2009〕119号),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为指导,立足改变扶沟县脏乱差堵现状,围绕城市发展需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发挥现有城市管理资源优势,逐步建立和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格局,对城市管理工作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考核,有效处置城市管理突发事件,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城市环境的持续改善,全面提高人居环境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考评原则
(一)网格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管理、维护和相关问题的处置负总责,明确联动处置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区域问题处置责任体系和责任分解机制。
(二)分类采集、统一考评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工作要求,采取不同的信息采集标准,按统一标准进行考评。
(三)专业考评、民意并重的原则。将市民满意度作为城市管理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考评过程中注重专业考评与民意调查相结合。
(四)定期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坚持月考核、季点评、年总结,根据事件和部件相关确权标准进行综合评价。
(五)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对考评内容、考评数据、考评成绩全面公开与公布,严格按照标准对各处置部门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评。
三、考评对象
扶沟县考评对象为36个责任主体,分两个组分别进行考评:
(一)第一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6个)
城郊乡、桐丘办事处、扶亭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柴岗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成绩以案件结案率情况、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案件的一次完成情况、工作量情况等为考核指标。
(二)第二组:县直单位、部门和企业(30个)
1、县直单位(20个)。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交运局、县公路局、县环保局、县食药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委、县教体局、县工商局、县文广新局、县信访局、县商务局、县人防办、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信委。
2、企业、单位(10个)。县电业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银龙水务公司、奥德燃气公司、豫广网络、中石油、中石化。
四、考评指标
列入数字化城管考评的部件和事件问题合计154小类。其中部件(五大类):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市容环境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其他设施类,共73小类;事件(六大类):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扩展事件,共 81小类。具体的处置指标有:
立案数——经系统审核立案的问题数。
应处置数——立案数中,处置单位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应该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处置数——应处置数中,处置单位已经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中,处置单位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在处置时限内完成处置的案件数。
应结案数——立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应该结案的案件数。
结案数——应结案数中,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给予结案的案件数。
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中,在规定的结案时限内结案的案件数。
返工次数——未通过核查而发回处置单位重新处置的案件返回次数之和。
漏报数——信息采集员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问题数。
处置率=处置数/应处置数× 100%。
按期处置率=按期处置数/应处置数× 100%。
结案率=结案数/应结案数 × 100%。
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应结案数× 100%。
返工率=返工次数/应处置数 × 100%。
问题发现率=立案数/(立案数+漏报数)× l00%。
五、疑难案件的确权
对确权有争议的案件,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A单位和B单位均可以承担处理责任的,以案件派遣为准,不得推诿回退。如国家、省、市没有明确的,被派遣单位有异议的,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明确。无主部件的处理,原则上按照案件发生的区域,由区域管辖单位处理。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社会公示。在县政府网站或县级媒体上公布每月的考核结果,按季度公布各乡镇街道、各单位考核得分排名,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问题剖析和跟踪督办。
(二)编发通报。将每月的考核结果编发通报,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报送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发至各有关单位。
(三)年终考核。将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有关专业职能部门全年的考评成绩纳入年度目标考依据。
(四)经费核减。各级财政部门将依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或经费核减。
扶沟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一、考评依据
根据住建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和《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绩效评价》,结合扶沟实际以及系统试运行以来的案件数据统计,制定本考评细则。
二、考评内容
(一)常规案件。信息采集员在日常巡查当中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类案件。
(二)“12319”案件。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县职能部门对“12319”城建服务热线等公众举报城市管理案件完成的进度和质量。
(三)返工案件。受派遣单位没有达到处置标准,需要重新处置的案件。
(四)社会反映案件。新闻媒体曝光和公众举报的案件。
(五)专项督办案件。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县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专项督办的城市管理案件,被县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城市管理案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城市管理案件;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县政府书面通报的案件。
(六 )反复发生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同一地点反复发生的案件,核实结案后,第二次又出现的,由采集员作为新案件重新采集上报的案件。
(七)超出处置时限案件。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超期未处置的案件。
(八)市容环境专项整治。对县委、县政府和县“三城联创”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的专项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考评。
以上各类案件主要考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及企业有关专业职能部门各类案件的数量和对各类案件完成的进度和质量。
三、考评模式 (满分100 分)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考评办法
1、案件按时处置率(权重60% )。计分公式:R1= (A/C+B/2C) ×W× 100;R1: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辖区内按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城市管理类案件数;B:在统计周期内,辖区内逾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城市管理类案件数;C:在统计周期内,辖区内应结案的城市管理类案件数;(C为0时,R1取60 )。
2、一次完成率(权重10%)。一次完成率是案件返工率的逆反映。案件返工率是指在绩效考评周期内经核查未完成,发回责任单位重新处理的次数与结案量的比率。在统计周期内,案件返工率每增加1%,扣0.8分。
计分公式:R2 = 100W-(B/A)/0.01 ×0.8;R2: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案件总数; B:返工案件数(一次完成率低于87.5%该项得分为0)。
3、专项督办案件按时完成率(权重10%)。专项督办案件是各级领导、媒体、群众关注城市管理热点的集中反映。在统计周期内,专项督办案件按时完成率每减少1%, 扣l分。
计分公式:R3 = 100W-(1-B/A)/0.01×1;R3: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专项督办案件;B:按时完成专项督办案件;(专项督办按时完成率低于90%该项得分为0)。
4、案件处置量(权重20%)。计分公式:R4= (A+0.5B)/ D ×W ×100;R4: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辖区内按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城市管理类案件数;B:在统计周期内,辖区内逾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城市管理类案件数;C:在统计周期内,辖区内有效处理城市管理类案件数;D:本组分别有效处理城市案件最大数,D=(Max C)。
5、其他加(扣)分项。(1)积极处理派遣的无主案件的联动单位,每个案件加0.3分,上限为3分;(2)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奖励0.2分,上限为1分;(3)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有正面报道的,每篇奖励1分,上限3分,有负面报道的每篇扣1分,不设上限。(4)统计周期内,按期结案率相比较上个月每提升(下降)一个百分点,加(扣)0.1分,加分上限1分,扣分不设上限。注:此加分项所加分值在综合得分中添加。
系统得分=R1+R2+R3+R4(满分100分)
综合得分=系统得分+其他加分项得分
(二)县直单位、部门组及企业组考评办法
1、市容环境卫生类(权重35%)。此类案件包括:暴露垃圾、积存垃圾渣土、道路不洁、绿地脏乱、道路遗撒、广场脏乱、乱堆物堆料等。
计分公式:R1=(A/C+B/2C)×W×100 (C为0时,R1取35);R1: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处理完成经核查结案的市容环境卫生类案件数;B:在统计周期内,责任逾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市容环境卫生类案件数;C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市容环境卫生类案件总数。
2、其他类(权重25%)。计分公式:R2= (A/C+B/2C)× W×100 (C为0时,R2取25);R2: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其他类案件数;B: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逾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其他类案件数 C: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其他类案件总数;
按期结案率总得分=R1+R2。
3、公众投诉案件(权重20%)。公众投诉案件为在绩效考评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处理完成并结案的公众投诉类案件。公众投诉案件包括12319热线群众举报、县数字城管微信公众号举报、110转接案件等。
(1)公众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权重15%)。计分公式:R3 = A/B × W×100(B为0时,R3取15);R3: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处理完成并结案的应结案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总数;B: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总数。
(2)公众投诉逾期未处置案件(权重5%)。计分公式:R4 = 100W-N ×0.22(统计周期内超期未处置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数超过25件,该项得分为0);R4:本项分数;W:权重;统计周期内每个逾期未处置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扣0.2分;N:超出未处置的公众投诉类案件数。
公众投诉案件总得分=R3+R4。
4、一次完成率(权重10%)。一次完成率是案件返工率的逆反映。案件返工率是指在绩效考评周期内经核查未完成,发回责任单位重新处理的次数与结案量的比率。在统计周期内,案件返工率每增加一项,扣0.8分。
计分公式:R5=100W-(B/A)/0.01×0.8(一次完成率低于 87. 5%该项得分为0);R5: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案件总数;B:返工案件数。
5、专项督办案件按时完成率(权重10%)。专项督办案件是各级领导、媒体、群众关注城市管理热点的集中反映。在统计周期内,专项督办案件按时完成率每减少1%,扣1分。
计分公式:R6 = 100W-(1-B/A)+0.01×1 (专项督办按时完成率低于 90 %该项得分为0);R6:本项分数;W:权重;A: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应结案的专项督办案件;B:按时完成专项督办案件。
6、其他加(扣)分项。(1)积极处理派遣的无主案件的联动单位,每个案件加0. 3分,上限为3分;(2)结合本单位实际,围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宣传工作,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奖励0.2分,上限为1分;(3)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有正面报道的,每篇奖励l分,上限3分,有负面报道的每篇扣1分,不设上限;(4)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按期处理完成并经核查结案的案件数量即为按期结案量。每个按期结案案件加 0.01分,上限10分;(5)统计周期内,按期结案率相比较上个月每提升(下降)一个百分点,加(扣)0. 1分,加分上限1分,扣分不设上限。
上述加分项所加分值在综合得分中添加。
系统得分=Rl+R2+R3+R4+R5 +R6(满分100分)。
综合得分=系统得分+其他加分项得分。
四、评定标准
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超出100分按100分记,但在通报排名前后中有所区别。
责任单位评价周期内存在应结案案件,但结案率为零,直接绩效考评成绩为零,排名倒数第一。
年度得分=月得分加总12,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年度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5–90分(含85分)为良好,75–8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