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
通 知
扶政〔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中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扶沟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3日
扶沟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扶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力支持工业发展,重点扶持纺织服装、装备制造两大主导产业和蔬菜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符合国家政策的高成长性项目。
第二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下同)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县产业集聚区,企业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每亩22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建设内容在建设周期内完成全部投资,实现项目投产运营后,除上缴国家、省、市和补偿农民的费用外,按照项目对应宗地土地净收益100%的金额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工业主导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高于10%的金额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扶持;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主导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扶持。奖励时间以项目投产达效为依据。以产业园形式入驻县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享受上述政策。
第三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达到100万元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不高于10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扶持;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不高于5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扶持的资金用于企业厂房建设和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不得挪作他用,该资金接受县政府监管。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项目,享受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主导产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五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租赁或与原有企业合资、合作等方式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原则上不单独安排项目建设用地。
第六条 购买产业集聚区原有破产、倒闭、停产企业,从事工业主导产业生产项目的,购买金额扣除土地价款(基础地价)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同等同类主导产业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租赁我县厂房从事纺织服装、装备制造、蔬菜加工业生产经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年度新增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的,享受我县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企业年度新增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的,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企业新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按不高于50%的金额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项目,租赁厂房生产,在扶沟经营5年以上(含5年)且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50万元以上的纺织服装、装备制造产业转移项目,县财政对厂房租金、设备搬迁、设备购置给予补贴,具体扶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设立工业企业出口奖。凡在周口海关注册的县域企业,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7万元。
第十条 县政府为项目的建设、运营所办理的规划、建设、收费等提供全程服务,为供地项目提供“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对于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在国家政策鼓励类投资项目范围内,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扶政〔2016〕22号)第8条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高级技术人员,符合市、县有关引进人才规定的,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企业出现用工短缺,人社局、产业集聚区、工信局等单位积极帮助解决;企业需要培训技术工人由县职教中心提供用工培训场地,并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定向培训。
第十三条 投资3亿元以上的央企、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类知名品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孵化园、产业园区、产业集群、产业链等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大力扶持蔬菜产业发展,对新建国内一流设施蔬菜现代产业园、生态园、专业化育苗工厂、蔬菜精深加工、仓储物流、蔬菜产业展览展示中心等蔬菜产业项目,另行制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新建商业综合体、冷链物流配送中心、专业市场、会展中心、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国家标准建设的参照同等工业项目扶持政策;对新建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中心、区块链、跨境电商、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项目,鼓励入驻商务中心区和高铁片区,除享受同等工业项目扶持政策外,可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产出效果,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在外经商、办企业、务工成功人士回乡创业,积极发展返乡经济,在场地安排、税费减免以及金融、保险、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亩均税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投资项目不能按协议约定完成建设或经验收达不到协议约定投资金额和投资强度,以及不按规划部门设计备案审批方案建设的,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享受用地扶持政策的投资企业,在完成全部约定投资,实现项目达产达效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融资贷款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等融资手续。
第十九条 其他招商引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