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吕潭“6·14”农村自建房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扶沟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 2025-09-19 16:26:2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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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14日上午7时许,扶沟县吕潭乡纸坊行政村一农村自建房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由副县长张伟为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人员组成的扶沟县吕潭乡“6·14”农村自建房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取证据、查阅资料、回看视频、人员问询等方式,全面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事故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等。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涉事自建房基本情况

  1.自建房业主:姚某某,男,现年50岁,地址:扶沟县吕潭乡纸坊行政村一组;系当地村民。

  2.自建房基本情况:涉事自建房建设位置位于扶沟县吕潭乡纸坊行政村一组,属于原址重建。该自建房申请建筑用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一层。事故发生前已完成主体建设,正进行第一层楼顶织阳台膜和浇筑屋面顶的临边作业〔1〕。

  2024年12月30日,姚某某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旧房翻建申请,2025年1月10日取得农村自建房审批。根据吕潭乡人民政府提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该自建房审批手续合法有效,不属于违章建筑。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2.1.2 临边作业 edge-near operation 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3.自建房建设施工情况:2025年4月份,姚某某与河南

  六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装)签订工程合同,由河南六装负责施工建设;该自建房完成拆除后于2025年4月25日开始动工建设,截止事故发生时,该自建房已完成一层混凝土浇筑,事发当时处于一楼顶织阳台膜和浇筑屋面顶施工中。

  (二)涉事建筑单位情况

  涉事建筑单位为河南六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销售:玻璃制品、铝合金门窗、办公家具、陶瓷制品、卫生洁具、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见着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该公司有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涉事施工单位情况

  涉事施工单位为河南六装公司施工队,董某某,男,现年45岁,家庭住址: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行政村,施工单位与河南六装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协议,承包纸坊村姚某某自建房工程,事发当天董某某雇佣韩某某、万某某、任某某三人,三人属于天工,工资一天一结。

  (四)自建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根据现场施工人员供述和现场视频显示,施工人员万某某、任某某佩戴安全帽,韩某某未佩戴安全帽,且事故现场无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勘察,该自建房共一层,一层层高约3.6米。事故发生位置在一楼顶当时工人韩相记站在一楼顶中间。突然高处坠落至一楼门西边。韩相记高处坠落离地面约3.6米。

  (六)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韩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扶沟县扶亭街道小李庄行政村人,在事故中死亡。

  (七)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65万元。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5日,纸坊村姚某某自建房开始进场施工。6月10日,董某某安排施工人员韩某某、万某某、任某某三人,开始进行一楼顶织阳台膜和浇筑屋面顶。6月14日上午7时许,施工人员韩某某、万某某、任某某三人,在施工现场一楼顶上织阳台膜和浇筑屋面顶时,韩某某在楼顶阳台中间、万某某在楼顶东面、任某某在楼顶西北角,韩某某在施工中突然后仰坠楼到一楼,工人万某某去拿物料时,看到楼顶中间没人,立即朝楼下看,发现韩某某躺在一楼门西边,工友拨打120同时联系家属,7点19分,120到达现场抢救,经120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二)120和110接处警及救援情况

  2025年6月14日6时58分,扶沟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立即派出救护车于7时19分到达现场,经120抢救无效宣布韩某某死亡。8时37分扶沟县110指挥中心接警,8时49分吕潭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固定证据,并联系刑侦技术人员勘察现场。吕潭乡派出所立案并侦查。

  (三)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扶沟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成立由副县长张伟牵头,县政府办、县住建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吕潭乡政府等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稳妥推进事故处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综合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承建单位违法转包项目工程,因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管理,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临边作业未设置安全网,施工人员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而导致的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施工人员韩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临边作业〔2〕时未按照规定使用高处作业劳动防护用品〔3〕,且自身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在楼顶进行作业时不慎坠落至地面,导致死亡,是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自建房高约3.6米,四周没有搭建安全防护措施设备〔4〕。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河南六装公司将承包的项目违法转包给个人(董某某)进行施工。对董某某等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临边作业未设置安全网,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

  2.董某某作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扶沟吕潭乡“6.14”农村自建房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2.1.2 临边作业 edge-near operation 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高处作业。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3. 0. 5 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情况

  (一)扶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住建领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2月18日召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部署会议;3月15日召开扶沟县住建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3月17日召开全县住建局领域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3月19日住建局领域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推进会;3月20日全县住建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3月31日全县住建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会;5月1日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议。进一步完善全县农村自建房审批手续,规范农村自建房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建立了常态化巡查机制,县住建局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农村自建房安全技术服务队,不定期下沉实地服务指导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对发现出的安全隐患指导乡镇街道立即整改。2025年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对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技能进行了培训,2025年集中培训2批次,培训工匠528人,其中452人通过考核并取得乡村建设工匠合格证。该局基本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

  (二)扶沟县吕潭乡人民政府。该乡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周口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定期召开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应急、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所等有关部门召开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研判辖区内自建房安全状况,研究部署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检查、排查。2025年3月至6月16日,全乡农村自建房在建的有150多家。共计排查300多次,排查整改隐患23处。3月份,吕潭乡组织召开关于上报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技能培训会议,全乡共计报名95人参加培训。事故发生后,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全乡干部职工及村干部农村会议,对全乡在建自建房隐患排查工作再次安排部署,6月18日,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一是违法转包行为;二是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培训;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二)地方党委政府

  吕潭乡纸坊行政村。未认真贯彻落实《周口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村委会在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未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网等安全措施。村支书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上级上报事故,存在对安全生产工作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

  六、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韩某某,男,汉族,现年44岁,系扶沟县扶亭街道小李庄行政村人,作为涉事自建房的施工人员,无安全意识,对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到第一层楼顶进行临边作业,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董某某,男,现年45岁,系扶沟县吕潭乡尚村岗行政村人,河南六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5〕,因涉嫌安全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河南六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田某某作为涉事自建房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严重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6〕,将承包的项目违法转包给董建国,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7〕,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没有为施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建议县应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马某某,男,汉族,扶沟县吕潭乡人民政府城建所长,对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吕潭乡党委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毛某某,男,汉族,扶沟县吕潭乡人民政府蔬菜办主任兼任纸坊行政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本辖区全面工作,未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辖区安全管理巡查不到位,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吕潭乡党委政府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事故主要教训

  (一)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缺失、安全意识淡薄。从事故调查情况看,从事农村自建房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老龄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知识培训,大都是凭借经验施工,给建筑质量安全埋下祸根,而且这些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自我防护,对事故风险也没有基本认识,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二)对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类似事故多次发生。近年来,全省农村自建房领域的事故频发,教训十分惨痛,尤其是“2·14”沈丘自建房倒塌事故后,市政府和县政府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村自建房领域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但我县仍发生此类事故,暴露出属地政府工作落实不实不细,行业主管部门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吸取事故教训,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方案。对农村自建住房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举一反三强化事故警示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不力。

  (三)各部门监管措施不力,农村自建住房安全漏管失控。吕潭乡党委政府落实农村自建住房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推动属地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方案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农村自建房的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县住房建设局落实农村自建住房建筑质量安全的行业管理职责不到位,推动部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项方案落实不到位,对乡镇自建房安全指导不力,农村建筑工匠业务培训不够全面,行业和属地在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管理中没有形成有效合力。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农村自建住房安全治理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督促全县农村自建住房行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打击无乡村技能培训的建筑施工单位,指导乡镇开展农村工匠专业技术培训,同时也要严禁工作中“一刀切”,对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自建住房要批准开工建设,着力解决农村自建住房安全与农村住房刚需的矛盾问题。

  (二)举一反三,深化建筑领域安全防范

  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及监管合力,举一反三,深入开展建筑领域安全专项排查及隐患治理工作,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各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举措。由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的专项整治引领整个建筑领域的安全防范,严格入场准入,从源头管控,筑牢建筑行业安全根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铁腕执法,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农村自建住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深入开展建筑领域专项整治。属地要严格执行自建住房审批制度,对于达不到施工条件的,一律不批准和动工。住建部门要指导乡镇规范施工,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合力,铁腕执法,严查无乡村技能培训、无审批的违法非法建设行为,对自建住房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工匠技术培训,和个人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保障等重点环节要从业整治,着力提升自建住房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四)强化责任,夯实安全治理根基

  各级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提升全员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加强常态化安全技能培训,全覆盖应急知识宣传,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水平和意识,提升专业施工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推动自建住房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要利用新闻媒体、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广泛普及建筑领域安全防范和操作知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良好社会氛围,彻底夯实安全治理基础。

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