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项 名 称
一、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二、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经营场所为租赁性质)
三、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
四、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五、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审批
六、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审批
七、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八、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
九、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十、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十一、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十二、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审批(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实施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身份证、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经营场所为租赁性质)
实施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履历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
实施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法定代表人履历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实施依据:《“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全国“扫黄”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扫黄打非办联〔2018〕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黄打非’部门”),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条向各级“扫黄打非”部门提供线索并形成“扫黄打非”部门挂牌督办案件的有功人员,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申请材料:举报线索、举报人身份证、银行账号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审批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变更申请表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准予注销通知书、申请书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变更申请表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身份证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租赁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变更申请表、营业执照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租赁性质)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申请书、租赁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工作场所为单位自由 产 权)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地址审批(工作场所为单位自有产权)
实施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书、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体)变更申请表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办理人员:张文俊
咨询电话:0394-6309369
投诉电话:0394-6309369
办理地点:县政数据一楼综合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