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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改建和租赁房屋按每张床位150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按养老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机制;对经县民政部门验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实际使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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