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政办〔2025〕14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扶沟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
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扶沟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5月30日
扶沟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决策部署,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试点开展好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以下简称“两项政策”)衔接并轨工作,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底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部署,围绕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以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和救助帮扶政策为重点,聚焦防止返贫和低收入人口帮扶,探索“两项政策”衔接并轨的有效方法,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常态化救助帮扶范围,推动社会救助由“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转型升级,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保障安全网,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群众。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标准体系
在过渡期内,暂保持低收入人口5类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其他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属于低收入人口的范畴,包含在上述不同类型低收入人口之中,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相应对象类别。不符合上述四类认定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其他低收入人口”认定范围。同时对相应对象增加“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
1.统一核算标准。综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核算标准,统一家庭收入范围、家庭收入核算方式、家庭支出扣减办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范围及办法,并通过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申请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对象进行家庭财产经济状况核对。
2.优化认定指标。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指标增加住房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指标外,其他4类低收入人口现有认定指标保持不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认定评估标准,开展家庭住房安全、饮用水安全及家庭成员劳动就业能力认定评估。
(二)分类救助帮扶
通过统筹各类资金资源,整合各类帮扶政策,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开发式帮扶与政策性救助帮扶措施。
1.开发式帮扶。对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着力提升技能素质,强化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
(1)产业帮扶。对具备发展产业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加强生产经营技能培训,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动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创业致富带头人等带动低收入人口发展生产,增强其产业发展能力。(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就业帮扶。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作,促进技能就业、技能增收。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外出务工意愿的低收入人口,持续做好劳动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岗位对接等服务,促进稳定就业。对跨省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对首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对不具备外出务工条件或外出务工意愿不高的,鼓励其就近就地就业。加大各类乡村公益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动力、半劳动力。(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社会帮扶。继续发挥定点帮扶、驻村帮扶等制度优势,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行动、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筹措社会帮扶资金,及时对低收入人口进行帮扶。开展精准保险帮扶,预防因病、因残、因意外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的返贫致贫风险。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进行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农业农村局、县工商联等)
2.政策性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低收入人口,强化政策性救助保障措施,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1)基本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低收入人口,给予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单独纳入低保;对无劳动能力以及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的家庭,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相应救助,防止出现返贫或新增贫困人口;发现支出骤增或收入骤减突发困难家庭,要及时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做到应兜尽兜、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教育救助。扎实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零”辍学目标,继续实施异地办就学奖补、雨露计划等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因残疾等客观原因暂不适宜到学校接受教育的特殊学生落实送教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3)医疗救助。积极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做到群众应知尽知,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资尽资。对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做到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卫健委)
(4)住房救助。严格落实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强化新增危房改造对象认定。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做好农户自行监测和乡镇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常态化安全巡查,严格识别身份信息、质量安全、资金拨付三个监管,搞好技术指导服务。(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5)饮水保障。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开展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加快对水源地、老化失修工程、分散式供水点改造,加强净化消毒和计量设施设备配套,补齐农村供水工程及水质短板,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和集中供水率,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6)残疾帮扶。关注特殊残疾人群体生产生活状况,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收支状况及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存在易致贫返贫风险情况,对符合纳入监测对象的及时纳入并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帮扶措施,加大跟踪监测帮扶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督导和指导,积极开展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实施无障碍改造工程。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康复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卫健委)
(7)急难救助。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风险排查能力,及时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启动应急救助帮扶机制,将因灾致贫或有致贫风险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预警范围,做好信息对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户及时纳入监测范围,实施帮扶措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在急难发生地按规定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时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民政局)
(三)完善工作体系
1.推动队伍融合。将乡镇(街道)、村两级承担民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工作队伍整合,共同开展困难群众走访排查和预警信息核查,对大数据比对发现的疑点线索进行入户调查。
2.统一服务窗口。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低收入人口救助服务窗口,明确服务职责、事项和人员,同时为申办救助服务有困难的群众提供代办服务,通过“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办理实效和群众满意度。
3.统一认定流程。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居民申请、乡镇受理或委托村(社区)受理,实行“一次申请,分标准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的低收入人口按照相应对象类别及时录入上传至“河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具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纳入并上传至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生活陷入严重困难、急需帮扶的,及时开辟绿色通道,认定低收入人口落实帮扶政策。
(四)规范监测体系
1.线下动态监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队伍作用,主动发现、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群众遇困情况,每年开展全覆盖集中排查一次,每季度户走访一次,主动排查发现潜在救助帮扶对象。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热线工作人员值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提高来电来访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2.线上监测预警。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建立“衔接并轨”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双方监测。在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测范围,将脱贫人口,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不满两年的对象等更多有潜在返贫致贫风险人员纳入监测范围。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及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动态监测预警功能,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实现早发现、早预警、早救助。
(五)实施动态管理
遵循“宽进严出”的原则,对达到风险消除标准的监测对象、达到退出标准的低收入人口均按“怎么进怎么出”原则执行退出程序。识别纳入后,经过救助帮扶,收入稳定超过当年低保边缘标准、“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除且不存在新的返贫致贫风险,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并取消“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标识;不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退出低收入人口范围,并按规定做好持续监测。
(六)健全责任体系
1.落实主体责任。县级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工作和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等配合,统筹推动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组织,具体抓好落实。
2.统一人员管理。由工作专班对现有民政部门与农业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调度管理,承担“两项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将现有民政所和承担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职责工作人员统一调度管理,组成低收入人口认定小组具体开展认定工作,并将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承担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工作专干整合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专干。村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人选,承担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负责所在网格的低收入人口监测排查,协助落实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扶沟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民政局牵头“衔接并轨”试点工作,并负责组织统筹推进。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一体部署,一体推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卫健委、县教育局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定期分析研判,及时解决问题,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工作。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压实工作责任。县民政局要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班、深入一线开展业务指导,提升乡镇、村(社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专干和基层网格员综合业务能力。建立推进工作台账,逐项明确问题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和推进时限,任务到人、责任到岗,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同时,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跟踪问效。将衔接并轨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常态化的指导机制,跟踪评估工作开展成效,分析存在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工作方案。县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试点改革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做好宣传,对行之有效并可长期坚持的做法,可探索建章立制固化成果。强化政策宣传和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众宣传解读,加强对衔接并轨工作进展及成效的宣传推广。
附件:1.扶沟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专班
2.扶沟县低收入人口认定流程
附件1
扶沟县防止返贫帮扶政策和低收入人口
常态化帮扶政策衔接并轨试点工作专班
组 长:李祥生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周德志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郭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悦红 县民政局局长
颜俊超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张玉霞 县委社工部副部长
陈广山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卫华 县财政局局长
毛振华 县人社局局长
何东亚 县卫健委主任
朱军峰 县住建局局长
万红宇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王 浩 县医保局局长
陈卫东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严宏涛 县水利局局长
谷守严 县残联理事长
杨巧丽 县工商联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民政局局长刘悦红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部门分管副职为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附件2
扶沟县低收入人口认定流程
低收入人口审核认定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入户核实、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审核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申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25个工作日。
一、申请
(一)申请低收入人口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书面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由村(居)民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手续;
(三)基层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信息中发现困难家庭的,由基层干部导居民完善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
(一)乡镇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子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乡镇受理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交县民政局委托周口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入户核查
乡镇在收到核对反馈结果后,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给村(居),组织乡镇、村(居)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低收入人口信息采集表》,申请家庭确认签字。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该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调查人员也可通过信函方式请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低收入人口认定联审联批会议,全面审核申请资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和入户调查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进行分类。在申请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中不得公开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信息;半年内已出具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的低收入人口不再重新核对。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机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召开低收入人口认定联审联批会议研究。乡镇人民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家庭分类发放确认通知书。低收入人口分类上传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和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实时动态监测。
低收入人口认定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独归类存档备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