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扶沟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3-11-09 11:25:4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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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政〔2023〕11号

  扶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扶沟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扶沟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9日

  扶沟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河南省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周口市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建设的、位于乡镇地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全县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由县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应急、退役军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指导、建设、保障、优待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承担辖区内火灾扑救工作,参加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行政村(社区)消防指导等工作;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加大工作频次。

  遇到重大险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等情形,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会同辖区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办公室、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快速响应,联勤联动。

  第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在完成第五条所规定任务基础上,参与辖区其他工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乡镇政府提出,报县消防部门备案。

  第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省政府《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标准》建设,按照规模划分为全国重点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和一级、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

  全国重点镇和一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配备不少于2 辆消防车,不少于15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二级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配备不少于1辆消防车,不少于10名专职消防救援队员。

  第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由市消防部门进行验收。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原则上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批准,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按照第七条规定,实行员额管理。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的招聘,由县消防部门提出招聘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辞职、辞退的,一般应于30日内补充。

  第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入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三十周岁(驾驶员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招录条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获得招录的;

  (二)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

  (五)因违法违纪或违反公序良俗对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依法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县消防部门依据《周口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管理办法》对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岗位、职务职级、工资待遇以及奖励、辞退的依据。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午休、课外活动、点名和就寝等作息要求参照普通消防站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要加强政治教育学习,日常管理应当严格落实条令纲要和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改进方式方法,强化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履职尽责、遵章守纪的意识。

  第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人员每月休假天数原则上为6-8天,由县消防部门依据当前任务需求确定,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履行审批手续,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在执勤、执行任务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一)请假时间在月休假天数以内的,由所在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队长(副队长)报县消防救援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休假人数不应超过队站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请假外出时,由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签订安全承诺书,规定归队时间;归队后,必须向值班员及时销假,并报县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计入个人量化。

  (五)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予半休或者全休。

  (六)队伍紧急战备或者任务需要时,请假、轮休的人员应当立即归队,待战备结束或任务完成后,合理安排人员进行补休。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设队长、副队长、驾驶员、战斗员、通信员、安全员等岗位,由县消防部门负责任免执勤队长、副队长。

  第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队长、副队长应该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执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灭火及应急救援业务训练、落实安全措施;

  (三)组织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四)熟悉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实维护、保养制度;

  (五)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六)教育、管理本队人员,确定任务分工,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在队长离岗时,代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消防车驾驶员应取得B2(含)及以上驾驶证,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悉灭火救援预案;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消防车辆的油、水、电、气和灭火剂。

  第二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战斗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职责分工,完成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

  (二)熟悉所在辖区内社区、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

  (三)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负责保养装备完整好用,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四)参与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通信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灾害事故报警求助的指令,立即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修;

  (三)掌握所在乡镇、农村的道路、水源、单位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及时整理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档案;

  (五)及时向值班队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安全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有关安全常识和防护技能;

  (二)熟悉各类防护装备操作和检查方法,检查安全防护器材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掌握现场警戒、安全撤离方法和要求,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发出撤离信号、清点核查人数等。

  第五章 执勤训练

  第二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实行严格的执勤战备制度,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率,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值班期间要在岗在位,认真履职。外出熟悉演练或参与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联勤联动等工作,视同在岗在位。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建立每天交接班制度,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检查、测试和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交接班由值班队长或副队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严格落实经常性战备教育制度。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战备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形势、任务、政策、法规、纪律及上级指示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严格落实灭火救援装备管理制度,保证灭火救援装备完好,严禁用于与执勤和灭火救援无关的事项。其中,消防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灭火救援装备要按照标准配备,建立档案,每天检查、每周保养,发现故障、损坏要及时维修或补充;消防车库要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或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严寒天气条件下采取必要的车库保暖和装备防冻措施;保持营区门前道路畅通,确保消防车辆快速出动。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装备出现损耗的,由县消防部门报请县政府及时采购,一般应于7日内补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采购措施。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保持接处警系统和通信设备畅通,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守。离开营区开展业务训练、熟悉演练、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时,带队人员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二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加强业务训练,按县消防部门下发的训练计划抓好训练时间、人员、内容、质量落实,建立个人训练档案;县消防部门负责监督训练落实情况,开展训练抽考。

  第二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严格落实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和审核制度,队长是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领导者,副队长是灭火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组织者。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根据辖区灾害事故风险调研结果,立足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最不利情况,编制灭火救援预案。其中,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编制预案,其他火灾风险较高的场所(部位)也应编制预案。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根据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年至少修订一遍。

  第三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要建立战备基础资料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整理、更新辖区消防水源、交通道路、重点单位(部位)、灭火救援预案、执勤实力、联动力量等数据信息,夯实灭火救援基础。

  第六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动命令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群众报警;

  (二)上级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出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警人员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

  (二)按照灾情和灭火救援预案,迅速出动,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

  (三)根据灾害事故救援需要和值班队长(副队长)命令,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社区)“两委”和其他联动力量到场配合处置。

  (四)全程跟踪灾害事故现场情况,提示灭火救援和作战安全注意事项,收集、汇总、分析、报送警情和灾情信息,辅助决策灾害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直接接到群众报警或非消防救援机构调派出动时,在调派力量救援的同时,要及时将报警和出动信息报告县消防部门。

  第三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值班人员听到出动信号,按规定着装、迅速出动。值班队长(副队长)应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出动人员要迅速、准确、安全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并保存灭火救援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的组织指挥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一)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独立作战时,由值班队长或副队长负责指挥。

  (二)两个以上(含)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联合作战时,由属地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值班队长或副队长负责指挥。

  (三)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统一实施指挥。

  第三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在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灵活地运用技战术措施,科学有序展开火灾扑救行动,充分发挥救早、救小、救初期作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火场后,指挥员应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设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的,还要侦察其启动及运行情况;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有无坍塌危险,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遇水爆炸燃烧的物质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部署在以下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三)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四)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五)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三十九条 当火场有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时,要坚持救人第一,做好安全防护,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迅速营救疏散人员。可结合现场情况,灵活采取以下措施:

  (一)利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途径,在水枪的掩护下,内攻营救疏散人员;

  (二)采取破拆外墙门窗(含防盗窗、防盗网等)、架设消防梯、铺设逃生绳索等措施,从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营救疏散人员;

  (三)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四)对暂时没有生命危险、难以营救疏散的被困人员,应予以引导、稳定情绪,防止其盲目跳楼或因拥挤、踩踏等造成伤亡;

  (五)进入燃烧区营救疏散被困人员时,应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标记和记录,防止遗漏和重复搜索;

  (六)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营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伤亡判定,对遇难人员也应及时搜寻、妥善保护、做好移交;

  (七)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有利于人员营救疏散的措施。

  第四十条 根据救人和灭火行动需要,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一)利用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通过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实施人工排烟,设有防排烟系统的应充分利用防排烟系统防烟、排烟;实施排烟时,应合理控制烟雾流动方向,注意观察风向变化,不得影响人员营救疏散,防止火势蔓延扩大;

  (二)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破拆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破拆时应避开承重构件、管道设备等,避免造成倒塌或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及有毒有害泄漏,确保安全;

  (三)按照就近占据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的原则,统筹利用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做好火场供水;

  (四)火灾扑救过程中,应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减少水渍损失,防止环境污染,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五)在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疏散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以及易燃易爆物品、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珍贵文物等物资。对难以疏散的重要物资,可采取冷却或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六)火灾发生地政府应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及时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装备、物资协助处置。

  第四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协同其他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通过侦察、检测等方法,了解以下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危害程度、波及范围、次生灾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遇险和被困人员的位置、数量、危险程度以及救援途径、方法;

  (三)危险区域和防护等级,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贵重物资设备的位置、数量、危险状况以及抢救疏散和保护的方法;

  (五)灾害事故现场及其周边的道路、水源、建(构)筑物结构以及电力、通信、气象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应急救援时,要认真评估灾情,综合分析自身救援能力,配合其他专业力量展开救援行动。遇有超出自身救援能力的灾害事故,不得盲目冒险施救。在具备相关救援能力、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视情况采取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控制灾害蔓延等措施,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灾害危害。

  第四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可执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勤务安保工作,执勤前需向县消防部门报备。

  第四十五条 执行消防勤务安保工作时,要熟悉了解保卫对象及周边道路、水源等情况,坚守工作岗位,严明纪律作风,依法文明执勤,做好灭火救援各项准备。

  第四十六条 执行消防勤务安保的力量要携带齐全灭火救援装备,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做好处置其他地区灾害事故的准备。

  第四十七条 当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投入大量力量执行重特大灾害事故救援时,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要按照消防救援部门部署要求,对城市消防站进行替防补位,配合做好灭火救援和消防勤务安保工作。

  第四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必须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指挥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要认真执行《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手册》,加强灾情侦察评估,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灾害处置规程,严禁盲目作业、冒险施救,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第五十条 灭火救援现场要设立安全员,检查安全防护情况,督促落实处置规程,动态观察评估灾害态势,提前明确撤离路线和信号,发现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报告,有序组织避险、撤离。

  第五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执勤战斗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及时报县消防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或越级上报、跨部门上报。

  第五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实行执勤战斗信息报送责任制,日常执勤战斗信息上报由值班队长或副队长负责,现场执勤战斗信息由带队队长或副队长负责。

  第五十三条 执勤战斗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接警情况、力量出动、现场情况、作战行动、人员伤亡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执勤战斗信息发布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县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提供、发布有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灭火救援行动结束时,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检查现场,消灭余火等隐患,向事故单位、个人或有关部门移交现场,并做好登记,必要时留守力量监护;

  (二)撤离现场时,要清点人数,整理装备,现场存在疫情感染、有毒有害等风险时,要对人员和装备进行洗消;

  (三)归队后要检查油料、装备和灭火剂,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县消防部门。

  第七章 保障办法

  第五十六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财环资〔2021〕67号)执行,由县消防部门实施监管。

  第五十七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车辆及装备采购由县消防部门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经县政府审批后予以执行。

  第五十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人均工资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因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上述事项由乡镇政府提出,县政府负责统筹,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第六十一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照特种车(艇)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艇)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艇)迅速通行。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六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及其队员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员实行日量化、周测试、月考核、季比武制度,量化考核成绩和绩效挂钩。在参加上级组织的比武竞赛活动中获得先进的团体和个人,分别予以绩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撤销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由县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补充;对因未及时补充人员及装备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由县政府按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五条 乡镇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或者消防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勤制度不落实、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二)接到火灾报警或者消防部门调派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三)不服从消防部门统一指挥、调度、管理的;

  (四)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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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扶沟县人民政府管理员